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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郑**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上诉人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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