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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海秀诉称:我在东岳镇西街边有4亩责任田,1996年我丈夫去世后,由于小孩多无力耕种,1998年我把4亩土地租给被告徐*耕种,被告也未给任何租赁费用,想着是自己的女婿,也一直没有要过租赁费用。现被告不耕种土地,要将土地向外出租,仍不将土地返还给我,想占为己有。无奈,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归还占有我承包的责任田4亩,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称:我没有侵占原告的责任田,也不存在赔偿原告的租金。原告所诉均不是事实,我有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卡和向国家缴纳的税费通知书,还有息县**政所直接补贴兑现通知书,都可以证明土地是我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因无力耕种土地将4亩土地租赁给其女婿被告徐*耕种,现被告徐*将土地占为己有,要求被告返还其土地。经本院到乡村两级调查均未找到诉争土地的确权证明。庭审中,原告举证:1、原告的身份复印件一份;2、杨**等姐妹八人的证言;3、原告同村民组徐**、何**、顾**、杨**的证言各一份;4、原告村文书及党支书夏**的证言各一份;5、原告从1988年到1999年上交提留汇总表;6、原告对2015年补贴面积登记明细表。被告举证:1、土地照片一份;2、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卡;3、2002年6月1日向国家缴纳的税费通知书;4、息县东岳镇财政所直接补贴兑现通知书;5、94年提取汇总表。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本院到乡村两级调查均未能查到诉争土地的原始确权备案证明。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诉争的4亩土地的归属。本院没有对该诉争土地进行确权的权利,应由镇政府及村委会两级部门进行确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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