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民诉被告息县农业局、第三人息县东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鲁红军要求确认息县农业局作出息农字(2015)5号文件行政行为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民诉被告息县农业局、第三人息县东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鲁红军要求确认息县农业局作出息农字(2015)5号文件行政行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诉称,我与本组村民鲁**因0.81亩责任田发生纠纷,向当地派出所、乡政府多次反映,县农业局前去调查土地归属问题,农业局工作人员只调查原告和鲁**等几个人,就下达了息农字(2015)5号文件,确认其耕种的0.81亩土地权属归鲁**所有。故要求确认该文件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方**对息县农业局作出的(2015)5号文件确认0.81亩土地权属归鲁红军所有的处理意见不服,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