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市**有限公司诉常恒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恒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