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恒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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