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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胜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远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胜诉称,2011年1月8日,被告在开封杞县施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至2013年9月,被告应付租金共计1956588元,已付50万元,未付1456588元。合同第六条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百分之五计算,原告要求违约金20万元。未还钢管38407米,扣件52584套,顶丝75型19套、50型874套,日租金733元,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归还或赔偿钢管、扣件826632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456588元、违约金20万元,归还钢管38407米、扣件52584套,未还前按日租金733元计算至归还或折价赔偿826632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根据双方2011年1月8日签订的合同第七条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顺**院管辖。合同显示被告仅在杞县中医院病房楼项目中与原告有部分业务往来。根据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开封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因杞县中医院病房楼及益佳苑工程租用原告所开租赁站的钢管、扣件以及顶丝一批。合同约定,钢管每米每天租金0.012元,扣件每套每天0.006元,顶丝50型每套每天0.04元,顶丝75型每套每天0.06元。并约定如有丢失,钢管每米赔偿20元,扣件每套赔偿6元,顶丝50型每套赔偿20元,顶丝75型每套赔偿25元。被告如不能在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租金,逾期付款部分按每天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2013年9月,租金累计1956588元,已付50万元,尚欠1456588元。现尚余钢管38407米,扣件52584套,顶丝75型19套、50型874套未还。原告催要未果,即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封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欠款单等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租用原告钢管、扣件,理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扣除被告支付部分租金后,下余租金及部分钢管、扣件、顶丝至今未偿付原告,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1456588元、违约金20万元,归还钢管38407米,扣件52584套,顶丝75型19套、50型874套,未还前按日租金733元计算,不能归还的折价赔偿826632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偿付所欠原告李**租金1456588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归还原告钢管38407米、扣件52584套、顶丝75型19套、50型874套,未还前按日租金733元支付原告租金,如不能归还折价赔偿原告826632元。

案件受理费26670元,由被告郑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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