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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洛阳市**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及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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