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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民政局与被上诉人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民政局与被上诉人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安阳**民政局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民政局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杜**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撤回上诉是对上诉权利的处分,被上诉人杜**撤回原审起诉是对自己起诉权利的处分,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阳**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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