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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胡**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胡**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2、一、二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3、一、二审法院诉讼程序错误,漏列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赵**。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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