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限公司与鹤壁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限公司诉被告鹤壁鹤源电**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7元减半收取5358.5元、财产保全费3813元,由原告焦作**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