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限公司诉被告鹤壁鹤源电**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7元减半收取5358.5元、财产保全费3813元,由原告焦作**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鹤壁盛*再生资源**公司、郭**与李**保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2460郝**宿力魏**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书
吴**与胡**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尚呈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豫兴**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郑州允**划有限公司与凌**及原审被告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郑州金**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纪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州通**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润**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申**、柴**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邹**、邹**、张*与上诉人邹**、付**、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