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