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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毛**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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