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大周镇**宜家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142元减半收取4071元由原告长葛市大周镇邢庄村委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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