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登士,被上诉**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