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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告因不服被告潢川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5日为第三人颁发的潢国用(2013)第072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六原告因不服被告潢川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5日为第三人颁发的潢国用(2013)第072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刘**,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周**、李**、张**、张**、王**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周**、李**、张**、张**、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周**、李**、张**、张**、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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