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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安诉丰广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丰**与被告丰广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丰*安诉称,原告丰*安与被告丰**是东西邻居,原、被告之间有一条南北走向一米多宽的小胡同,原告丰*安在胡同的东边,被告丰**在西边,平时被告丰**都声称该胡同是他的出路,在原告丰*安的西屋平房后20公分处,生长着被告丰**的一颗大榆树,严重妨碍了原告丰*安家的正常生活,两年前就经村干部解决过,本来说好的协议,因被告丰**不配合而至今未决。2015年8月22日傍晚,天刮起大风,大风将榆树头撕成两半,巨大的树枝当场把原告丰*安家平房上的太阳能砸的面目全非,该事发生后,经村干部、乡包村干部多次与被告丰**协商,被告丰**以种种理由拒不赔偿。为了原告丰*安的合法权益,特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丰**赔偿原告丰*安太阳能一台,价值338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丰**辩称,树不是被告丰**家的树,树在公家的路上,被告丰**不应赔偿原告丰祥安的太阳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丰**与被告丰**是东西邻居,原、被告之间有一条南北走向一米多宽的胡同,原告丰**在胡同的东边,被告丰**在西边,在胡同的路面上有一颗榆树(位于原告丰**的西屋平房后20公分处)。2015年8月22日傍晚,因大风将榆树头撕成两半,树枝把原告丰**平房上的太阳能砸坏。该事发生后,经村干部、乡包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丰**提供的照片、开封市祥**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相互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有的太阳能被榆树砸坏的事实存在,但不足以证明被告丰**是该榆树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足以证明太阳能被砸坏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对原告丰**要求被告丰**赔偿太阳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丰祥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丰祥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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