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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刘*的委托代理人靳**、陈**,被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中,原审被告宋**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该院未对宋**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处理而直接驳回刘*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宋**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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