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希望双方能好好生活这一目的,对于被告的暴躁脾气及家庭暴力,原告多次忍让后并原谅被告,但无奈被告变本加厉多次打伤原告,使原告的精神和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和伤害。对于双方的婚生女出生后没多久夭折一事,原被告双方因此事经常的生气,被告经常因此事埋怨原告,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伤害。后对于原告的婚前财产事宜,被告逼迫原告经公证方式把房产分给被告一半,经多次苦苦相逼,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要求。2015年6月7日,被告又逼迫原告把原告自己的房产以公证的方式要求赠与给被告的弟弟,原告不允,原被告双方经常的大打出手,甚至出现拿菜刀伤害及去原告单位吵闹,让原告无法上班等等家庭暴力行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所购买房屋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配,婚后共同债务8000元共同承担。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是建立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互相清楚对方家庭及性格,才得以慎重的缔结终身大事。对于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吵架问题,这是每对夫妻生活中避免不了的事情,但这并不至于能够影响到夫妻的恩爱。对于孩子夭折一事,原被告双方都不愿意发生,但已经发生的事情没办法挽回,希望原告从悲痛中走出来,孩子还会有的。被告对原告关怀体贴,细心呵护,互敬互爱,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及双方性格原因时常发生矛盾,并继而影响双方夫妻关系。但原告王某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相识后,双方感情尚有一定的基础。双方婚后虽时常发生矛盾,但原告王某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赵某某在庭前提交答辩状中不同意离婚,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