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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豫剧团与被上诉人常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豫剧团与被上诉人常金*合同纠纷一案,登封市豫剧团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豫剧团于2015年8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登封市豫剧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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