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侯**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582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582号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