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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