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以证据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38元,减半收取1131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