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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以证据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38元,减半收取1131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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