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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关宇航与被上诉人郑州**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宇航与被上诉人郑州**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关宇航于2013年5月10日向郑州市**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第一医院赔偿关宇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0000元;2、第一医院赔偿关宇航法定代理人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医院承担。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关宇航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5669.97元。郑州市**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3)管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关宇航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宇航的法定代理人薛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第一医院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关*航以“发现心脏杂音5年余”为主诉到第一医院处就诊,第一医院门诊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收入先心病区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1-三体综合征。2012年4月12日的住院记录上专科检查显示“呼吸节律规整,……呼吸运动两侧对称,未触及语颤及胸膜摩擦感,双肺呼吸音清晰,未闻及干湿啰音。”病程记录显示:4月18日,第一医院在全麻低温体外循环下对关*航行房间隔缺损修补术,并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4月19日,关*航双肺呼吸音粗,闻及少量干湿啰音……考虑灌注肺出现。4月20日,充分吸痰后拔除气管插管,给予面罩吸氧,患儿呼吸平稳,无呼吸困难。5月3日,关*航出院,出院记录上载明:出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2、3个月后复查心脏彩超;3、若病情出现变化,随时来院就诊。

同年5月5日,关宇航以“反复喘息15天,再发加重1天”为主诉到第一医院就诊,第一医院门诊以“急性支气管炎、21-三体综合征”收入儿科一病区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21-三体综合征。第一医院对关宇航给予头孢西丁钠针、阿**针抗感染,配合平喘、化痰止咳等对症治疗处理,住院4天。经复查血常规及CRP正常。5月9日关宇航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21-三体综合征。出院医嘱载明:1、继续巩固治疗,避免受凉,防止感冒。2、合理营养,加强护理。3、如有不适,及时来院就诊。

同年5月21日,关宇航到驻马**医院就诊,在进行胸部正位检查后,该院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影像表现为:“两侧胸廓对称,气管居中;两肺野内带可见索条状及片子高密度影,双侧肺门阴影增浓;双侧膈面光整,双侧肋膈角锐利”;印象为:“考虑两肺感染,请结合临床。”5月31日,关宇航又到该院进行胸部正位检查,影响表现为:“临床提示肺炎治疗后:两侧胸廓对称,气管居中;两下肺野条片状高密度影,双侧肺门阴影增浓;双侧膈面光整,双侧肋膈角锐利”;印象为:“两肺感染治疗后,请对比原片。”6月12日,关宇航到河**科医院进行胸部CT平扫,该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显示:“双肺散在结节及片条影,邻近胸膜增厚粘连,双肺野局限透光度增强,纵隔及两腋窝见增大淋巴结影,胸壁骨质及软组织未见异常。”印象为:“两肺感染灶并局限疱性气肿;纵隔及两腋窝淋巴结增大;请结合临床考虑。”6月13日,关宇航到郑**童医院进行鼻咽镜检查,该检查报告显示镜检所见为:“喉黏膜呈慢性充血,声门上区,双声带也轻度充血,声带稍肥厚,活动好,声门闭合欠佳,声门下气管狭窄。”诊断为:“1、慢性喉炎;2、气管狭窄。”建议为:“转上级医院诊治。”

同年6月20日,关宇航以“气急、呼吸困难2月余”到上**大学医学院附属新**院(以下简称新**院)处就诊,新**院门诊以“声门下狭窄、先心术后”收入耳鼻喉颈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声门下狭窄、先心术后。7月1日,新**院对关宇航实施了全麻下行气管镜探查+气管切开术。关宇航于7月13日出院,出院小结上载明:出院诊断为:“声门下狭窄、先心术后”,出院时情况为:“体温正常,一切情况可,呼吸平稳,无吸气性凹陷,咽部无充血,两肺呼吸音清、对称。”出院后用药及建议为:“出院3月后门诊随访(周二、五下午黄*主任专家门诊),忌硬、烫食物。带药:可尔生75mg*2盒,每日3次,每次1包,口服。”

同年7月16日,关宇航到驻马**医院进行胸部CT检查后,该院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影像表现为:“胸廓对称,纵隔居中;肺窗显示两肺内见多发片状、斑片状高密度影,密度不均,边界模糊。左肺下叶肺透亮度增强;纵隔内见多发囊样低密度气体影;胸部皮下见低密度气体影;纵隔窗显示两肺门无增大,气管内见插管影;纵隔未见肿大淋巴结。”印象为:“1、两肺炎性病变。2、胸部皮下及纵隔积气。3、左肺下叶局限性肺气肿。”

2013年1月19日,关宇航以“咳嗽、气喘3天,加重一天”为主诉到驻马**医院儿童重症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支气管肺炎;2、呼吸功能不全;3、气管切开术后;4、先天性心脏病术后。同年1月23日出院,出院记录上载明:出院诊断为:1、支气管肺炎;2、呼吸功能不全;3、气管切开术后;4、先天性心脏病术后。出院医嘱载明:1、院外巩固治疗;2、预防感染;3、注意个人卫生;4、不适时随诊。

2013年6月18日,关宇航以“气管切开术后1年”到郑**童医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喉狭窄;2、气管切开术后状态;3、21-三体综合征;4、先天性心脏病(术后)。2013年6月19日,该院对关宇航实施了局麻下更换气管套管手术,给予头孢西汀抗感染对症治疗。关宇航于6月20日出院,出院记录上载明出院诊断为:1、喉狭窄;2、气管切开术后状态;3、21-三体综合征;4、先天性心脏病(术后)。出院医嘱为:1、做好气管切开术后护理;2、不适随诊。

一审法院认为

关宇航认为第一医院在2012年4月12日至5月9日住院手术治疗过程中进行呼吸插管,导致原告出现支气管肺炎及灌注肺症状,第一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关宇航的人身造成损害。

庭审中关*航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第一医院支付其从第一医院出院后支付的医疗费28239.31元,依据是关*航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护理费374960元,依据是自关*航在第一医院住院2012年4月12日至关*航18周岁,根据人身损害护理行业标准每天80元计算;交通费2174.5元,依据是关*航出院后为治病所支付的交通费,有交通费票据为证;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依据是关*航在第一医院及其他医院住院共计55天,按每天40天计算;营养费1100元,依据是关*航在第一医院处及其他医院住院共计55天,按每天20天计算;伤残赔偿金118654.76元,依据是虽未鉴定,但根据关*航现在的状况及关于伤残的有关规定,其认为关*航构成四级伤残,根据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四级伤残应为118654.76元;伤残器具辅助费100000元,是因为关*航气管塌陷,目前需要伤残器具辅助并且需要经常更换器具,数额由关*航自己估算,请求法院酌定;后期治疗费178341.4元,依据是关*航自己估算,请求法院酌定;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依据是由于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关*航呼吸困难,不能说话,对关*航及家人造成了伤害。以上共计905669.97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宇航申请进行鉴定,鉴定请求为:1、对治疗过程中第一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第一医院对关宇航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与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第一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3、对关宇航的伤残等级程度、护理人数以及期间、营养期间、后期治疗费用进行鉴定。该院于2013年6月5日委托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关宇航的申请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以案件案情复杂,难以较好完成本案件鉴定工作为由终止鉴定。后经第一医院申请,该院调取了关宇航在上**大学医学院附属新**院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7月13日住院治疗的全套住院病历,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关宇航的申请进行鉴定。2013年10月28日,该院技术科作出退卷通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故本案不予受理。致使本次鉴定无法进行,鉴定机构终止此次鉴定。”后经关宇航、第一医院双方同意,该院委托北京法**鉴定中心对关宇航的申请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不予受理说明函,以“患儿手术后出现呼吸困难的病情在临床上比较少见,患儿本身发育存在先天性异常,对该术后的病情评价系并发症还是过失行为非常困难,属于疑难复杂案件,超出我中心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其一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未尽相关诊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院应当事人申请先后三次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第一医院在对关宇航实施的诊疗活动中医疗过错参与度、以及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鉴定,但均被退回,造成本案鉴定不能,故无法确认第一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关于第一医院是否尽到诊疗义务,由于关宇航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第一医院没有尽到诊疗义务,故该院不能确认第一医院没有尽到诊疗义务。综上,关宇航要求第一医院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关宇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关宇航负担。

上诉人诉称

关宇航上诉称:1、病程记录记载,关宇航在第一医院4月18日手术后,出现“灌注肺”,一直到4月28日“灌注肺尚未完全治愈”。此后在其他医院多次治疗灌注肺导致肺部感染,但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该原因。2、原审认定2012年5月3日关宇航出院、5月5日到第一医院就诊错误,关宇航是由心胸外科直接转入儿科治疗。关宇航出院后因两肺感染,声门下狭窄多次到驻**心医院、上**大学医学院附属新**院、郑**童医院多次治疗,到上述医院治疗的原因原审法院也未查明。3、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第一医院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审法院以关宇航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第一医院没有尽到诊疗义务为由驳回关宇航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5、第一医院不是河南省卫生厅对《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试点医院,且关宇航患有两种疾病,不符合救助对象,第一医院仍收住关宇航,并出现医疗事故,第一医院应承担责任。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关宇航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第一医院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第一医院答辩称:1、关*航系先天性疾病患者,第一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完全符合有关医疗操作规程,并无不当行为。2、关*航在一审中申请司法鉴定,第一医院尽到了积极配合的义务。由于关*航自身疾病的复杂性,致使现有的医疗鉴定技术无法作出结论。第一医院不存在消极举证的情况,因此不承担责任。3、关*航提出关于政策性问题属于自身对政策内容的歧义理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航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关*航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精神,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结合本案,原审法院根据关宇航的申请事项,先后三次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均因疑难复杂鉴定不能而被退卷,法院也无法确定第一医院在本案纠纷中是否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故原审法院以关宇航要求第一医院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关宇航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宇航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上诉人关宇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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