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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孙**、孙**、孙**、孙**与申请人孙**、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孙**、孙**、孙**因与申请人孙**、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一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孙**、孙**、孙**申请再审称:(2013)安**一终字第350号判决书认定“争议的房屋已被孙**拆除并重建”,无证据和事实依据。实际情况是:1998年3月30日五兄弟商定伙盖争议房屋,产权归五兄弟共有,让老二孙**挑头盖房,日后由孙**报账,统一清账,原旧房经翻盖后,临街新房为弟兄们的共有财产。请求纠正二审判决的错误认定。

孙**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我非善意第三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持有原甜水井8号院的原始买卖契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领证发票、土地使用证发票等新证据,证明我从父亲孙**手中购买争议房屋即取得了这些原始证书和票据,印证我是善意取得;2、二审开庭程序违法。本案二审开庭时只有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两人开庭,合议庭其他两名法官未到庭参加庭审,且二审改判前未向一审法官进行意见反馈,属于违法审理。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8年,孙**向汤阴县城镇建设指挥部交纳甜水井街配套费,孙**建房时,西大街办事处、甜水井街居委会组织孙**与邻居调解,签订有调解书、伙路调整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系孙**拆除、重建的事实。孙**、孙**、孙**、孙**主张案涉房屋系五兄弟“伙盖”,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孙**作为孙**的儿子,又在汤阴县居住,对案涉房屋系祖上遗产且有共有人应当知悉,二审判决孙**、孙**父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于法有据。孙**主张其购买房屋系善意取得,理由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二审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法庭调查、评议、作出判决,程序并无不当,孙**主张二审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孙**、孙**、孙**、孙**、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驳回孙**、孙**、孙**、孙**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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