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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王**、王**、王**与被上诉人武丽香、王**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上诉人王**、王**、王**、王**与被上诉人武丽香、王**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王**、王**、王**、王**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经审查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死者王**生前的诉状及诉状上的签名均非王**本人所写,四原告提供的委托书及律师接待笔录等证据,因王**本人死亡,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也无法证明最初以王**名义提起的诉讼系王**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以王**名义提起的诉讼是否系王**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查明,故王**、王**、王**、王**在本案中,承继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故应当裁定驳回四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王**、王**、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王**、王**、王**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委托人王**与代理人王**、河南**事务所委托代理关系真实有效。二、王**授权代理人王**、河南**事务所委托代理权限明确,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意思表达真实。三、原告王**死亡后,其代理人代理行为合法有效,其子女王**、王**、王**、王**继承王**原告诉讼资格于法有据。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相互矛盾,裁定错误。

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改判或发还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上诉人王**、王**、王**、王**因其父王**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死亡而参加诉讼,以王**名义提起的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及房产的诉讼是否系王**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问题,且其涉及本案的关键问题,原审法院仅以提起的诉讼是否系王**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查明,王**、王**、王**、王**在本案中承继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起诉,理由不充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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