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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有限公司与西峡县**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川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峡县**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41604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伊一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伊川县**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川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关**,被上诉人西峡县**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一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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