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川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峡县**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41604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伊一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伊川县**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川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关**,被上诉人西峡县**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一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