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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