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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与皮长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得明与被告皮长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得明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皮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皮得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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