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门*与被上诉人魏**、润华**公司、润华**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门*与被上诉人魏**、润华**公司、润华**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门*于2015年9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门*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上诉人门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