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南**限公司、第三人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限公司、第三人赵**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南阳**限公司、第三人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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