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李**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常*与被告南阳市黄**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江**、镇平县人民政府诉被上诉人江**土地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航不服镇平县人民政府行政颁证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门*与被上诉人魏**、润华**公司、润华**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阳淮**限公司诉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违法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诉被上诉人高航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马**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有限公司、张**、李*、张*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