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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岳**、童明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23时许,在商城县城关镇西正街路口小吃摊前,被告人刘某某因矛盾纠纷与被害人胡**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将胡**后背捅伤,致右胸腔内积血、右肺上叶破裂。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胡**的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解称是被害人先召集人对其进行殴打,后在对方持弩和啤酒瓶对其围攻的情况下,其才用刀捅伤被害人,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辩护人意见:本案是因被害人胡*甲怀疑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前妻有不正当关系对被告人进行挑衅并召集人殴打被告人而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及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23时许,在商城县城关镇西正街路口小吃摊前,被害人胡**因怀疑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前妻有不正当关系,遂召集叶某某、何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挑衅并殴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将胡**后背捅伤,致右胸腔内积血、右肺上叶破裂。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胡**的伤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胡*甲各项经济损失计24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胡*甲报案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88年11月1日。(3)案发证明证实,案件发生的情况。(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到案。(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摩托车及匕首被扣押。(7)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8)商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9)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7日晚上大概十一点左右,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到其家摊位吃东西,过一会,又来个二、三十岁的小伙子领着一个三、四岁的小孩,他们坐一桌,先来的小伙子叫了一瓶啤酒,给带小孩的年青人倒一杯,他们说话都是轻言细语的。没过几分钟那个领小孩的男的就带着小孩走了。过了大约十分钟,那个领小孩的男的又来了,和他一起来的还有另外两个二、三十岁的小伙子,他们几个直接到那个正在喝酒的小伙子那里去了,等其再转过身时看到他们四个就打起来了,其就喊出去打,他们几个就相互扯着到了马路上靠北一点的位置,很多过路人都围过来看热闹,具体怎么打的其没在意,后来听说其中一个受伤怪重。开始在摊位打的时候,双方都没拿东西,后来到马路上怎么打的,是否拿东西了其没有看到。那三个人来后没发生争吵直接就去打那个小伙子。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7日23点30分许,其在家睡觉接到胡**的电话,说在西正街和别人搞起来了,让其去看看。其打电话给伏山一个叫何某某的朋友,让何到商城大厦接其。何开白色轿车接其到西正街后没有看到胡**,就在路中间站着,过会胡**领儿子过来领着二人往路西边的一个馄饨摊去,有个桌子边坐一个年轻人,胡**就和这个人扯在一起,因为胡**的块头大,就把这个人摔倒在地上。这时小吃摊老板说别在那里打,还有人吃饭,四个又到大路上,几个就在那里撕扯,这个年轻人看人多就跑到他的踏板摩托车座位里拿出一把匕首,捏着匕首的把,刀尖朝下,刀套扔在地上,往几人这边来,其和何某某看到后怕他捅二人就往车上跑,胡**当时带着他儿子不好跑,二人就开车跑了。后来知道胡**被那个人捅伤了。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7日晚,其准备睡觉接到叶某某的电话,让其接他到西正街去,说他的朋友受欺侮了,去看看。其就开白色东风日产轿车接到叶某某,二人开车到西正街后,没看到叶某某的朋友,就在路中间站着,这时叶某某接了个电话,应该是他那个朋友打的,此时才知道这个人叫胡**,接着胡**领着一个3、4岁的男孩过来找到二人,就领着二人往路西边一个馄饨摊去,摊子有个桌子边坐了一个年轻人,胡**去了后先跟那个人吵了起来,双方争执的时候叶某某推了他一把,老板说要打别在她那里打,四个又到了商城大道的路上,在那里撕扯。在撕扯的时候这个年轻人就到他的踏板摩托车座位里拿出一把约20公分的带有皮套的匕首,其和叶某某看到后就往车上跑,胡**当时带着小孩没有跑,想去拉这个人,其和叶某某开车跑了,过会就听说胡**被捅了。

(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夜里其听一楼门响,听到刘某某回来了然后上二楼,其也在二楼卧室休息。听到刘某某上楼,其就从卧室出来,见到刘某某气鼓鼓的,说他打架了。其就问怎么回事,刘某某说他健身完到西正街吃馄饨,有个男的领个小孩到他吃饭的桌子跟他搭腔说话,没说两句,也没有听清那个男的说什么,那个男的对他脸上扇两巴掌,他当时还没有反应过来怎么回事,之后那个男的又打电话喊来两个年轻人,三个人一齐打刘某某,刘某某说他被这三个男的围住一齐打,他想跑也没有跑掉。之后这三个男的中的一个人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把弩要射他,刘某某说用磨的一把刀对对方三个人中的一个人身上不知什么部位捅一刀,捅完就跑回家了。其见到刘某某脸上有手巴掌印子,两条手胳膊有挠开的印子,两只手的手指各有一个手指流血了,自己用创可贴贴的,还说他头疼。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是其在陌陌上认识的,胡*甲是其前夫,今年六一离的婚。大概去年4、5月份二人在陌陌上认识的,就是聊天打电话发信息,中间也见过面,没有其他什么关系,去年就没联系了。前天打架的事其不知道,其和胡*甲离婚后就没联系了。

3、被害人胡**的陈述:去年六七月份的时候,有一天我妻子黄某某夜里没有回家,我就打电话问她在哪里,她说在她姐家。然后给她姐打电话又问她在哪,黄某某跟她姐说他在一个姓梅的朋友家。然后我又打电话给这个姓梅的朋友,姓梅的朋友说没在她家。黄某某一夜未归。这样的事情之前也有好几次,我都没在意。第二天黄某某回家,我翻看她的手机,发现她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上跟一个姓名存为“刘某某”的号码联系频繁,我就质问黄某某跟这个刘某某什么关系,问着问着就吵起来了,黄某某亲口告诉我,她跟刘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发生男女关系也有很多次。从这以后,我就知道这个刘某某,我也知道刘某某的电话号码,从微信照片上也见过这个刘某某的照片,但一直没见过他本人。之后有一次我打电话给刘某某说我是黄某某的丈夫,让他不要跟黄某某联系了,刘某某在电话里说他发短信打电话给黄某某我管不着,最后还说了威胁我的话。2015年6月7日夜,我和朋友梅某某在西正街口烧烤摊吃东西,到夜里十一点多,梅某某因为有事,开车带着他家小孩先走了。然后我等俺家小孩吃完东西,正准备走看见另一个摊子上坐一个人吃饭喝啤酒,发现正是照片上的刘某某,我就过去了,我和刘某某争执了几句,这时我接了一个朋友的电话他说他要过来,我就和小孩等我朋友,三十分钟左右我这个朋友和另一个瘦小的小伙子一块过来了,他俩来之后我又冲刘某某问,这两个朋友也听明白我跟刘某某之间的事了,刘某某就从椅子上站起来,火冒三丈地问想干什么,这两个朋友气不过推了刘某某一把,刘某某跑到他摩托车跟前,打开车座下面的箱子拿出一把刀,又快速把刀鞘抽掉迎着我们上来,这两个朋友看有刀就跑,我牵个小孩跑的慢,跑有十米左右,我试到背后有刀扎一下,我没敢回头,带小孩加快跑,后来体力不支倒地上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记得了,神志不清了。这两个朋友一个是磊*,另一个是他的朋友。当时刘某某听我问话,火了之后,磊*上前用手推了刘某某一把,其他没再动手。刀把有四五十公分,带刀鞘,刀是从鞘里拔出来的。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昨天晚上10点左右我在商城大道西正街路口吃路边摊,我点了一碗混沌还有一些烧烤、4瓶啤酒。过了一会,我们单位的同事陈某某正好来吃元子,我们就坐在一起喝了一杯啤酒,他吃了一会就走了。过了好一会儿,我旁边来了一个男的,30岁左右,还牵了一个二岁多的小男孩,他问我是不是刘某某,我说是的,然后我就请他坐下来了,又给他拿杯子倒了一杯酒,跟他喝了一杯。那个男的问我认识不认识一个叫黄**的,我说不认识,然后他又问我认识不认识黄某某,我说认识。黄某某是我去年在陌陌上认识的一个网友,大概20多岁的一个女的,我们还在南广场见过一次,大概也就是1、2个小时左右就分开了。在见面之后的一次聊天当中,黄某某还特意打电话和我说,如果有人打电话问起她,就说不认识。我问她什么原因,她也不说。过了没多久,就有个男的打电话给我,是个座机号,号码不记得了。那个男的也是上来问我认识不认识一个叫黄**的,我说不认识,又问认识不认识黄某某,我说他问这干什么。他说那是他媳妇,我说那跟我有什么关系,他说黄某某跑了,找不到她了。他的意思就是黄某某跟我有不正当关系,还说别让他找着我了,要给我好看,我心想这人是个神经病,就把电话挂了,那个男的也没有打电话给我了。我当时听他说了黄某某的名字,才知道面前这个男的就是打电话的男的。然后那个男的就说我挺牛啊,挺佩服我一类比较挑衅的话,我说你是故意来找我麻烦的吗,他没说什么打电话去了。过了一会,那个男的又来了,身后还跟了二个年轻男的,一个30岁左右、瘦瘦的,另一个像90后。那个瘦瘦的男的问我怎么搞的,我说什么怎么搞的,他就问那个男的怎么搞的,那个男的说我玩他媳妇,我当时坐在小椅子上,瘦瘦的人就上来用右手对着我的左脸打了一耳光,然后让我站起来,我没理他。他又让我站起来,我问他想干什么,他又问我想干什么,上来又对着我的脸打一耳光。一开始那个男的就上来用手掐我脖子,还说听说我是海军陆战队的。那个男的一使劲把我按倒地上去了,然后另外二个人也上来一起对我拳打脚踢,我手臂被打开了。没打一会儿,旁边做生意的人把他们拉开了。我当时就想走,他们不让我走,还在那对我推推搡搡的。我挣脱后往我摩托车那走,我把车座下面的箱子打开,扯卫生纸擦身上的血,这时那个瘦瘦的手上拿了一个啤酒瓶过来准备打我,我当时车座下面放了二把刀,我拿了其中一把出来在手上,刀鞘也没拿掉。瘦瘦的人一看就喊起来了,说还敢拿刀,然后和那个90后说,让他去车上拿刀。那个90后就跑到一辆白色轿车那,把车的后备箱打开,从里面拿了一个连弩出来对着我,弩是半圆的,好像已经拉上弓了,嘴里还说弄死我,我把刀从刀鞘里拔出来了,我们四人对峙,我站在中间,他们三个像一个半圆围着我,我右手反握着刀柄,开始那个男的离我最近,还侧着身上,我就对着他身上扎了过去,他本能一闪,刀就扎到他的后背上去了,扎在后背的上半部分,刀刃扎进去有四分之一左右,我扎了以后就把刀从他身上拔了下来,那个瘦瘦的和90后看见我用刀扎了那个男的以后,二人开车就跑了。我看那个男的没有过来了,我就骑车回家了,回家以后我把事情和我爸妈说了,我爸妈说到现场看看,我不放心想去看看那个男的怎么样了,我又去西正街那,发现那个男的已经不在现场了,正好看见我的刀鞘还在地上扔着,我就捡起来放在了摩托车的车座下面。我又跑到县医院去看情况,走到急诊室门口,遇见一个护士问她有没人急诊,护士说有一个人后背被刀扎了一下,没多大事,我就回家了,过了没多长时间,你们就去我家把我带到公安局来了。我总共有两把刀在车座下面,捅人的那把刀是黑色的刀鞘,刀柄是铁的,黑灰色的,刀身也是黑色的,上面还有锯齿,大概二十公分左右,单刃的。我当时买刀也就是买着玩,然后随手放在车座下边了。我想不起来刀放在哪里了。去年我通过陌陌和黄某某聊天,感觉还不错,后来我就追她,可能我们的聊天记录被这个男的知道了,所以这个男的还打电话给我,这个男的可能把他与黄某某离婚的原因归到我身上,就一直记恨我,因为我陌陌上有照片,他记得我的面相,所以在西正街那里见到我,问我是不是刘某某,后来又找了两个人来打我,把我打急了,我就从摩托车里拿出匕首将这个男的捅了。

5、鉴定意见:商城县公安局(商)公(法医)鉴(损伤)字(2015)08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胡**的伤属重伤二级。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张、现场照片8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与被害人胡**等人厮打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捅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被害人胡**召集他人对被告人进行挑衅并殴打引起,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挑衅并召集人殴打被告人而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及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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