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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发诉被告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克友、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1日,被告的朋友宋*甲向被告借款,被告就找到原告,让原告借款给宋*甲。因原告不认识宋*甲,就不同意借款。被告表示借款由其担保和负责偿还,于是原告就借给宋*甲人民币30000元,由宋*甲出具借条,被告签名担保。时至今日借款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

2、借条一张,拟证明2013年2月1日宋某甲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月息2分,担保人为黄**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当时是原告找到我,说他手上有点钱,谁需要可以拿去用,正好宋*甲需要借钱,我就找原告让他把钱借给宋*甲,我来担保。但是我没有说过,如果宋*甲不还,就由我偿还的话,只是在欠条上签了字。后来宋*甲突然死亡,他家人希望原告可以允许一年还一万,分三年还清。我作为担保人,也会尽力帮原告催要借款的。我是否需要向原告还款,请法院决定。

被告黄**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宋**通过被告黄**向原告杨**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黄**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宋**突然死亡,原告和被告一起多次向其家属索要欠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宋*甲向原告杨**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黄**作为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字。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在担保时表示,若宋*甲不还款,就由其偿还。对此被告当庭予以否认。可视为双方对担保形式未予明确约定,被告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还款期限,原告陈述口头约定一年内还款,被告否认对此进行过约定,可视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保证责任即偿还原告杨**借款30000元,并从2013年2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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