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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有限公司、第三人巩义市孝**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有限公司、第三人巩义市孝**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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