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交公司诉被告周**、杨**、杨**、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交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交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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