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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徐**、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顺**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28元,减半收取25164元,由上诉人河**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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