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自**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27.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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