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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商丘市中**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商丘市中**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双方诉讼中调解可能,暂无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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