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商丘市中**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双方诉讼中调解可能,暂无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