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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邵**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六十二元五角,财产保全费五百二十元,共计七百八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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