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邵**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六十二元五角,财产保全费五百二十元,共计七百八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巩**交公司,周**,杨**,杨**,杨雷锋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李**与董**、华泰财产**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恒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明**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李**与河南明**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自**有限公司与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福诉被告商**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商丘市中**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