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与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诉被告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张**、张**诉称,1989年,张**从台湾回郑州省亲,按照当时政策,台胞可以在家乡建房,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张**符合这样的政策,1992年8月份,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取得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孙八寨118号的住宅使用权手续。后张**在投资建房的过程中因病去世,房屋遂由三原告出资建设。1994年8月6日三原告及其母亲倪华*和村民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并交纳土地使用费5万元,盖房土地使用面积为三分,道路共同使用面积为一分,合计四分地。此协议是三原告和村委对张**土地使用权的重新确认,也是三原告和张**对张**遗留房产的继承和处分,由始至终张**均在场协助办理,此事房屋所有权应当归三原告所有。2006年,三原告对房屋进行加盖,具体事务由原告张**回来办理,先带现金4万元交于张**,另汇款支付16万元费用,并在张**孙女婿李**协助下办理相关事务,房屋登记为张**的名字,房屋由张**居住代为管理,张**去世后,由其子被告张**居住代为管理并出租得利。张**于1992年去世,其妻倪华*于1995年去世,之后原告回来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腾出房屋,返还涉及房屋的各项产权证明等,遭到被告拒绝。综上所述,三原告认为房屋虽登记在其父张**名下,但实际由原告对房屋进行出资建设,此房屋所有权应当归三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1994年8月6日三原告与郑州市**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2、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张**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孙八寨西街118号房屋归三原告所有(含拆迁前和拆迁安置后);3、请求判定被告返还涉及房屋的产权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件;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请求确认1994年8月6日三原告与郑州市**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及确认登记在张**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孙八寨西街118号房屋归三原告所有(含拆迁前和拆迁安置后),而其起诉的被告却是张**,其诉的被告不适格。三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涉及房屋的产权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件,该请求已在(2014)二**一初字第1345号案件中处理过,现再次重复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张**、张**、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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