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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河南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河南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杨**、河南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根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月22日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二审上诉;

二、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张**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均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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