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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限公司与岳学金、直永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限公司与被告岳**、直永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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