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禹州市**有限公司、洛阳新华**平顶山分公司、河南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3年6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