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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诉被告禹州市**有限公司、洛阳新华**平顶山分公司、河南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禹州市**有限公司、洛阳新华**平顶山分公司、河南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3年6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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