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刘**、张**、王**、杨**与被上诉人王**、郝**、王**、王**、王**、王**、原审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张**、王**、杨**与被上诉人王**、郝**、王**、王**、王**、王**、原审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刘**、张**、王**、杨**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王**、郝**、王**、王**、王**、王**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张**、王**、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刘**、张**、王**、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