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领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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