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移**有限公司安阳市内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城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移**有限公司安阳市内黄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谢**,被上诉人内黄县**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窦**、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城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