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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6日,其就村里的几处煤泥召开了投标会,经过公开竞标投标,最后被告以269000元中标了其中的一处煤泥。被告向其支付了11万元的煤泥款,对剩余的159000元给其出具了欠款手续。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煤泥款159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现在无力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6日,原告对村里的几处煤泥进行了招标拍卖,被告以269000元中标买走了其中的一处煤泥。被告支付了11万元,对剩余159000元于2011年1月3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煤泥,应当全额支付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煤泥款159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159000元。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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