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汝南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南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南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汝南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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