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县丰**限公司与被告张*、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县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王*、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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