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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县丰**限公司与被告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县丰**限公司与被告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县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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