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县丰**限公司与被告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县丰**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县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县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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