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县丰**限公司诉被告荣**、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县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县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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